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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银龄行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关于开展年度“银龄行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办【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银龄行动”经过三年试点后,自2006年起纳入老龄部门日常工作。为更好地推动“银龄行动”的开展,全国老龄办决定,从今年起开展“银龄行动先进单位”、“银龄行动先进个人”年度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评选活动旨在宣传和表彰“银龄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彰显各级老龄部门在组织老年知识分子“老有所为”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的积极实践,展示老年知识分子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中的动人风采,倡导全社会尊重、爱护老年人才,为老年知识分子发挥智力优势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推动“银龄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条件
  (一)“银龄行动先进单位”:是指组织实施“银龄行动”有特色、有成效的老龄工作机构、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认识“银龄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银龄行动”组织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银龄行动”工作,“银龄行动”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2、有“银龄行动”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
  3、本地区实施“银龄行动”的基层老龄机构面广量大,老年知识分子参与“银龄行动”成绩显著,“银龄行动”工作在本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4、有一定规模的老年知识分子志愿者队伍,对本地区老专家人才情况建档立案,情况清晰。
  (二)“银龄行动先进个人”:是指积极参与“银龄行动”并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年知识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积极主动报名参加“银龄行动”;
  2、对“银龄行动”思想认识高,示范作用好;
  3、参加“银龄行动”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当地组织和群众好评。
  三、推荐、评选和表彰办法
  (一)推荐办法:由省级老龄办负责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填写“银龄行动先进单位”、“银龄行动先进个人”推荐表,上报全国“银龄行动”办公室。
  (二)推荐名额:“银龄行动先进单位”每省(市、区)推荐一般不超过3个;“银龄行动先进个人”每省(市、区)推荐一般不超过10人,并在“银龄行动先进个人”中推荐“银龄行动十佳老人”候选人1名。
  (三)评选表彰办法:全国老龄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采取抽检与上报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评出年度“银龄行动先进单位”、“银龄行动先进个人”和“银龄行动十佳老人”,由全国老龄办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要求
  1、各省级老龄办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将推荐评选工作做为推动“银龄行动”的重要举措。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2、对于跨地区实施“银龄行动”的省份,援助和受援双方老龄办要及时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由援助方、受援方省级老龄办分别推荐。
  3、2006年度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请于11月15日之前报全国“银龄行动”办公室。
  邮政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全国老龄办“银龄行动”办公室  收  
  邮政编码:100011
  电子邮箱:zgylxd@yahoo.com.cn
  传  真:010-84117557  
  电  话:010-84121805 010-84121569
  联 系 人:傅义红 张 燕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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